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模最大配套齐全的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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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 条
3、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第15条
4、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时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第16条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返还。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第6条
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实际上缴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免地方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收政策务机关批准,可通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境外投资者将直接所得利润再投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期限于少于5年,可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0、81条
8、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0条
9、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10、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1条
11、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截止2004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13条
(二)营业税减免政策
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2条
2、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12条
(三)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5条
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力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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